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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绍县政办发〔2008〕86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7〕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一并施行。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1、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职、退休、退职人员;2、县、镇机关(包括柯桥开发委)公务员、在册工勤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3、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在职、退休、退职人员;4、各类事业单位在职、退休、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
008年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一览表

008年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一览表

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820元,按820元确定,高于6151元的,按6151元确定15%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50元,按2050元确定,高于6151元的,按6151元确定5.6%(其中大病救助0.6%)—事业医疗保险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50元,按2050元确定,高于6151元的,按6151元确定8.6%(其中
关于调整2008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关于调整2008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缴费档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大病救助比例(%)金额(元)基本养老保险80%档164020 328基本养老保险100%档205020 410基本养老保险200%档410020 820基本养老保险300%档615020 1230基本医疗保险22975.60.6128.6事业医疗保险229710.60.6243.5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老[2006]142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绍县政发
浙江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居全国前茅

浙江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居全国前茅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拟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昨天上午已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原则通过。从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750元上调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现行的6.4元上调为7.1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
浙江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居全国前茅

浙江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居全国前茅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拟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昨天上午已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原则通过。从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750元上调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现行的6.4元上调为7.1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
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  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绍市劳社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45号),确认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24603元。  根据绍兴市统计局2007年统计调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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